新笔趣阁 > 历史小说 > 北宋大法官 > 第六百九十四章 听证会(四)

第六百九十四章 听证会(四)

上一章北宋大法官章节列表下一页
听证会进行到此,许多官员都是满心困惑。
这到底在干什么?
因为在很多官员看来,不管是听证会,还是庭审,肯定是有目的,要么就是偏向程昉,要么就是偏向程颐。
可张斐这一上来,要么就是各打五十大板,要么就是打一大棒,给一大枣。
搞得是扑朔迷离。
这么问下去,到时大家争都不知道该怎么去争。
无法得到一个结果。
大多数官员都看不明白张斐是意欲何为。
这刘恩下去之后,王巩再传随州判官盛陶出席。
程昉见得此人,眼中不禁闪过一抹厉色。
“盛判官,听闻在程都监开漳河时,你正好担任监察御史,巡视河北一道?”
张斐问道。
盛陶点点头:“是的。”
张斐道:“你有何见闻?”
盛陶立刻道:“我看到的是,劳民伤财,误国误民。”
张斐问道:“能否具体说说。”
盛陶道:“逼人夫夜役,践蹂田苗,发掘坟墓,占田毁屋,不知其数。愁怨之声,散播于道。”
张斐问道:“此乃你亲眼所见吗?”
盛陶点点头道:“我亲眼所见。”
张斐道:“那你当时可有劝阻过程都监?”
盛陶道:“当然是有,但程都监却以河防工事相威胁,如果我胆敢阻止河防工事,倘若发生水患,定将由我来负责。但我并非是意图阻碍河防工事,而是认为他们做,只会劳民伤财,消耗国力,劝其莫要这般激进。”
张斐道:“你可有对程都监个人进行监察?”
盛陶似乎明白张斐之意,点点头道:“有的,但我没有发现程都监有借水利之事敛财。”
张斐道:“你可有将此上报朝廷?”
盛陶点点头,“在劝说无果后,我便立刻上奏弹劾程都监,然后我就被调去随州担任判官。”
“是吗?”
张斐愣了下,问道:“你认为这属于程都监的报复吗?”
盛陶瞄了眼王安石,然后摇摇头道:“这我不清楚。”
张斐又问道:“那你此次回京?”
盛陶道:“我是来参加去年年末的立法会,原本我都已经在回程的路上,又被检察院追回。”
“原来如此。”
张斐突然冲着王巩点点头。
王巩立刻传河北提点刑狱司王广廉。
王广廉来到程昉身旁坐下。
张斐微笑地问道:“王提刑,据我们所知,开漳河时,朝廷就是命你与程都监前去视察,制定相关计划,不知是否?”
王广廉点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提点刑狱司和转运司都有治理河道的职权,因为这些官职,都是使臣,他们的权力更能代表中央。
张斐道:“也就说你是全程参与漳河之役?”
王广廉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张斐伸手引向对面的盛陶,“方才盛御史之言,你应该也听说了,真是情况是否如他所言?”
王广廉道:“漳河之役,征召十万役夫,延绵两百余里,其工程之大,非你我一眼就可言尽。
有没有发掘坟墓,这是有得,有没有占田毁屋,也是有得,但这都是不可避免的,而且,这只是少数。
他们御史为求争功,是刻薄寡恩,专爱搜根剔齿,而那些利于百姓之事,他们就只字不提,如方才刘通判所言,洺州许多百姓乐于工役,他们就视而不见。倘若其所言,是广泛存在,河北早就乱了,事实证明,绝非如此。”
张斐点点头,道:“但既然这些事情确实有发生,那王提刑可有为他们伸冤?”
王广廉道:“当时我忙于治水,实难顾忌。”
张斐又问道:“王提刑认为这些事是否属于违法行为?”
王广廉摇摇头道:“我并不认为,因拓宽河道,而拆除民屋,乃是百姓着想,乃是为国家着想,而非是我们将那些田屋敛入钱袋,若不治理好河道,任由水患蔓延,河边的田屋,焉能幸存。”
张斐又道:“关于拆除民屋、占据民田,官府可有补偿措施?”
王广廉道:“可能也会遗漏一些,但多半还是记录在案的,我朝允许百姓对此进行申诉,但目前估计拿不出钱和地来补偿。”
张斐道:“在你们计划开掘漳河时,可有将事先这些补偿算入支出之内?”
王广廉摇摇头道:“那倒没有,如果要统计出这些,需要耗费太多时日,这会延误工事。”
张斐点点头,道:“多谢二位能够出席作证。”
随后,王巩站起身来,邀请富弼出席作证。
众人精神一振,富弼德高望重,他的证词,必然会是影响重大。
等到富弼坐下之后,张斐笑道:“今日请富公出席作证,并非是因为富公与此事有关联,而是我们知晓富公通晓律法,对此是有很高的造诣,且经验丰富,我们希望能够听取一些专业的建议。”
王安石、司马光听罢,顿时心生不爽,我们也是专业的呀!
富弼谦虚道:“若论律法造诣,老朽可远不如张检控。”
张斐忙道:“不敢!不敢!在下对于律法研究,以及经验方面,都是远不如富公。”
一番相互推让后,张斐便问道:“适才各位官员所言,富公也应该听到了。”
富弼点点头。
张斐道:“我想知道,在富公看来,这其中是否存有违法行为?”
富弼捋了捋胡须,道:“关于滥用民力,这的确不好判断,但是老拙认为还是应该顾忌民生,否则的话,这官逼民反,反倒会酿成大祸,这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。
再来就是强征劳役,依照我朝规定,官员不能擅自征发劳役,这需要朝廷的批文,但是关于河北河防工事,朝廷是下达了政令,只是政令上,并未写明一个具体数目,也不好判断是否存有强征。
唯一值得商榷的是,也就是强征民田,拆除民屋。”
张斐问道:“这有明文规定吗?”
富弼道:“据老拙所知,以前有几个征用民田、民屋的例子。
在大中祥符七年,朝廷修建恭谢天地坛,占用十八户民田,之后真宗皇帝下诏,给予这十八户百姓补偿,不但照市价赔偿,而且还多补三百余贯,每户可多拿十六余贯。
而在天圣元年修建永定陵,占用杜彦珪田十八顷,估价总共需要700贯。仁宗皇帝下诏增加为1000贯。”
虽说这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但是北宋的特殊国情,导致私有制思想还是比较强烈的,可能北宋皇帝自己都不认为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
而历史上第一部拆迁法案,还就是宋神宗在元丰年颁布的,但古代你不能被这种法案迷惑,执行才是关键。
富弼似乎又想起什么来,又继续言道:“哦,其中还有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,也就是在庆历元年,当时我朝正在与西夏作战,朝廷担忧边境战士因修建防御工事,而毁坏民屋,激起民怨,故由中书省起草诏令,规定不得因修建防御工事,而强拆民屋。
而在第二年范文正公在西线巡视,经邠州时,遇到百姓拦路告状,说是‘官中修营,占却园地,拆了屋舍’,范文正公当时就引用这条规定,要求官府立刻给予百姓补偿。
不过在补偿的过程中,也是一波三折,原本范文正公是要求官府赔地赔屋给百姓,但由于官府无空闲之地,于是又折价赔钱,可是,由于当地转运司也有相关规定,应该是赔地给百姓,但又无人告知转运司,官府无地可赔,可官府又根据此规,向百姓要回赔付的钱财。
范文正公得知此事后,责令官府立刻退还所有已经赔付的钱财,至此,此事才了。”
司马光听罢,欣喜之余,又是一拍大腿,懊恼道:“我怎将这些给忘了。虽无条例,但有判例啊!”
王安石、吕惠卿则是紧锁眉头,就连程昉都变得惶恐不安。
气氛陡然变得紧张起来。
之前那些供词,只是道出程昉滥用民力,但无法令可循,但富弼拿出法规和判例。
输了呀!
张斐问道:“富公可还记得当初中书省这条规定?”
富弼点点头,背诵道:“陕西军州如有因修展城郭、仓库、草场、营房等,但系侵占人户地土去处,并令将系官空闲地,许人户请愿指射,官司给还。若无地土,即取索本主元买契,比类邻近地段买置价例,支还本钱。”
非常详细,先赔偿土地,并且户主指定的地段,不能拿荒郊野外的地段来赔,若无土地,必须以近邻地段的比价,以钱币偿还。
张斐又问道:“这条政令,是有写明陕西军州?”
富弼眼中闪过一抹赞色,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张斐又问道:“富公所言真宗朝和仁宗朝时期的补偿例子,是真宗皇帝和仁宗皇帝亲自下诏对民户进行赔偿吗?”
富弼点点头道:“是的。”
张斐问道:“富公认为,河北诸州应该遵循此例吗?”
“不能。”
富弼摇摇头道:“我举此三例,就是想证明一点,朝廷在这方面,其实并无明文律法。否则的话,又何须皇帝下诏,又何须中书令下达规定,且也只是指明陕西军州。”
这个两级反转,令在场所有人都看傻了。
但回过头来一想,好像又很有道理,如果有法律规定,那还需要皇帝下令,依法行事就行。
尤其是范仲淹这个例子,指明是陕西军州,为得也是怕激起民怨,耽误战事,也就是说这不涉及其它地方,甚至可以说明,没有相关法律,要有的话,中书省何必多此一举。
王安石、吕惠卿、程昉是长出一口气。
吓死人了!
张斐又问道:“先帝尚且给予百姓赔偿,官府不应遵循其例吗?”
富弼道:“遵循固然没错,不遵循,圣上亦可治其罪,且下令补偿百姓,但张检控问得是司法,司法上确实是难以判定。”
张斐又问道:“难道司法上,是允许强征民屋的吗?”
富弼道:“《宋刑统》只是规定官员不得强取民屋民田,但如果是官府所为,并且有朝廷的政令,这就很难去问责。
不过事情当然不能这么做,这是不合理的,既然破坏他人房屋、田地,朝廷就应该给予补偿,此乃理所当然之事。”
张斐道:“既然是理所当然之事,为何没有相关法律?”
富弼思索一番,回答道:“依老拙之见,即便对此立法,可能情况也并不会得到太多改善,就如范文正公的例子,在陕西军州是有明文规定的,但这种情况仍旧发生,若不是遇到范文正公,且再三查访,只怕百姓也得不到赔偿。
因为之前是政法一体,执行政令者也就是执法令者,他拆屋民屋,自然不会认为自己在违法。而且,也有可能真的会延误河防工事,甚至于战事。
如王提刑所言,那么大的工事,不出一点纰漏,几乎是不可能的,但因这些纰漏而临阵换帅,甚至导致河防工事停滞不前,损失将会更为惨重。
若有律法,但又无法得到执行,反而会损律法的权威。”
张斐道:“依富公之意,该由朝廷下令,补偿百姓?”
富弼道:“此非治本之法,上述三例,百姓所遇皆为明主贤臣,得到赔偿,乃是幸运,可在当时,其实还有很多百姓,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。”
这就是人治和法治一个重大区别。
是真宗,是仁宗,是范仲淹,下令赔偿百姓,而非是依法赔偿。
也许结果是一模一样的,但这就两回事。
如果真宗不赔,又能怎样?
张斐点点头,问道:“何谓治本之法?”
富弼思忖好一会儿,才缓缓道:“老拙认为其实方才问答,已经讲明问题关键所在,就是应该动工之前,制定出一份完善、周密的计划,这也是我朝祖宗之法所强调的。要拓宽多少河道,征召多少劳役,占用多少田地,拆除多少房屋,这些都应该写入在内。
同时应该制定
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
上一章北宋大法官章节列表下一页